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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初审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作者:法制日报 刘志月
湖北法援条例草案:法援工作者可凭公函调查取证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打破法律援助工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障碍,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底,湖北省司法厅就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后经过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多次调研修改,2010年9月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湖北省人大内司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中有关部门间工作衔接、申请人权利保障等内容提出了较多修改意见。

 

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据了解,2007年至2010年,湖北省法律援助机构共为近90万人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82万件、各类法律援助诉讼案件72893件,为群众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8亿多元。

  在向常委会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程颖指出,目前湖北省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事项比较狭窄,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较高,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取证,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协调。

  湖北省人大内司委也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及其他有关工作的配合衔接问题进行了立法调研。内司委认为,法律援助是一项综合的、系统的工作,只有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及其他工作的密切配合、有效协作、无缝对接,才能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鉴于条例草案对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直接配合衔接的规定较弱,内司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部门之间的“互认机制”:申请人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同理,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上述三机关也应直接给予司法救助。

  内司委还建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除应当配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查阅相应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外,还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此外,内司委还认为,应当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和联系协调制度。

 

降低申请法律援助门槛


  为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还适当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条例草案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同时,还列举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六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对此,内司委认为,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有积极意义,但是实际操作中会面临难以把握、群众难以知晓等问题。

  内司委建议条例草案将经济困难的标准修改为,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此外,还应增加一款,对临时性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规定,即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在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中,内司委提到,在立法调研中,湖北省各地普遍反映人民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对此,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外,有必要在草案中对相关部门履行法律援助申请权告知义务予以规定,以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知情权。

  内司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告知义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处理法援援助事项机关若发现当事人有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向法援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也应承担此项告知义务。此外,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